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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让婚姻更加动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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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雨的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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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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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ashion.ifeng.com/emotion/topic/detail_2011_08/15/8425113_0.shtml 7(i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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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新解释》) f6A['<%o  
《新解释》出炉,顿时哀鸿遍野。女人们纷纷感叹不愿意结婚了,男人们则忙着发声:明明是保护双方的利益,为什么非要说是保护男方的呢?《新解释》共有19个条文,东西比较多,我总结了六个我觉得重要的要点,然用大白话帮大家翻译下: jl%e O.  
1.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BZ`mrH^  
意思:如果男方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找女方一起鉴定,如果女方不愿意配合,法院将认定孩子不是男方的。如果女方认为自己的孩子是男方的,找男方一起鉴定,男方不愿意配合的,法院将认定孩子是男方的。 ?U[nYp}"v  
2.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bkU9+  
意思:对方父母给买却没有写上你名字的,永远属于对方个人财产。(此外还要提醒各位,婚后八年财产共有的制度早已废止。结婚二十年后,你照样可能一无所有。) )s[S.`S Tz  
3.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 Lft^,7  
意思:婚前对方首付买的房子,哪怕你实际参与还贷,但始终属于对方个人财产。离婚的话,有良心的会给你补偿,没良心的话就和你没关系了。此外,如果对方房子卖了,和你也基本没关系。 y/*Tvb #TJ  
4.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ED_5V@  
意思:对方的房子租金,银行利息,房子增值,都和你永远没关系(除非对方愿意)。除非你们一起经营公司,收入才是你们俩人的。 4!W?z2ly~R  
5.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wbKBwI5w  
意思:女人不想生,男人管不着。 PsT v\!  
6. 明确与有配偶者同居者,无权要求支付补偿。倘支付方支付后也不能反悔主张返还,但如果支付方的配偶出面追讨钱款,法院将会支持。 DMpd(ws  
意思:当二奶有风险,因为原配出面追讨的话,男人给你的都会被拿回去。 ba:^zO^  
说到婚姻,我在这里想追溯一下婚姻的本质。婚姻并不是男女生来就有的,它是双方为了更好地抚养后代而达成的契约;但从动物性来讲,人类男性本来就是倾向于轻微多偶的,而女性在拥有家庭的情况下猎取其他更好的基因供也占非常高的比例。换句话说,人类的单配制婚姻并不符合人类的本能。就好像说,素食大多数时候并不合人们的口味,人类只是为了健康才吃它们。而想要健康,想要加固一个家庭,需要双方加大投入,同时增加撤销婚姻的成本。 %SFR.U0}yK  
长期和高院接触的一位叫王芳的律师就总结过:“离婚率增长主要原因之一是离婚成本降低,包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社会舆论成本、个人名誉成本等,也包括程序过于简化。” wq`Kyhk  
相对来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中国都更为容易简单。比如,在爱情浪漫的法国,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必须分居三年以上,除非对方有严重过错。一般婚后六个月内不得离婚,如果六个月后共同申请离婚,还要3个月的考虑期。 -^yc yZ  
在德国,根本不承认协议离婚,即使双方都愿意离婚也要经过法院审查同意,且要求双方分居一年以上才可能申请无争议离婚。如果是一方申请诉讼离婚,则要求分居三年以上。瑞士也与德国一样。 3$f5][+U  
在英国要求双方若协议离婚,则从第一次声明之日起要经过九个月的反省考虑期,才能再次申请离婚,而对于诉讼离婚,则要求先分居两年,若被告同意离婚才同意判决离婚,若被告不同意离婚,则要求起诉前连续分居五年。 yFtf~8s3  
而中国申请协议离婚是“立等可取”,结婚后当日离婚也无限制,闪婚短婚很常见。另外,即使是诉讼离婚也只需当事人分居两年。 `5jB|r/  
此外,在很多国家,离婚之后的女性可以获得赡养费直至再婚,由于国外信用制度的完善,女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也是非常容易的。 siZ_JJW  
拿我们的邻国举例吧:在日本购房,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而根据近年新修改的日本婚姻法,提起离婚诉讼的妻子可获得丈夫退休金的一半。 B{7/A[$%C  
相比之下,中国可能是世界上离婚异常自由,异常低成本的国家了。当离婚的成本降低,离婚率当然会更高。离婚成本降低,意味着男性只需要付出更小的义务就可以离婚,女性得到的权益也就相应地减少了。 &=O1Qg=K  
千古以来,维护和保证女性的权益,意味着家庭的稳定和和谐。试想,由于两性繁殖方式的不同,一夜风流意味着女人可以拥有一个孩子,而男人却未必能因此拥有一个孩子。但由于人类幼儿是很难抚养成人的(在我们的大多数演化期内),因此,女人很难独立抚养一个孩子,需要男人和她一起协作;而不参与亲职投资的男人,往往也很难拥有自己的健康的不会夭折的后代。所以对于男性而言,他们也需要婚姻来获得确定的后代,但同时他们对非婚的性更急切,因为性意味着彩票,如果他中了彩票,那就是天大的好运气。而女人更渴望婚姻,婚姻意味着有男人愿意承担她和她的后代。 P[K T  
因此,性是女人给男人的礼物,而婚姻则是男人给女人的礼物;从维多利亚时期开始,那些父权家庭们便是如此,父亲将女儿和她的贞洁送到新郎手上,以此换取新郎的聘礼和对他女儿的承诺。放到动物世界,山雀求偶之前要衔来嫩枝,企鹅求偶之前要运来石头,都是在当前情况下最为稀缺和罕有的事物。 tce8*:rNH  
但《新解释》实际上是掏空了男人给女人的这件“礼物”的内核,让婚姻变成了一个可有可无,缺乏保障,没有安全感也不意味着必然承诺的物事。换句话说,男人送出的礼物实际上只是一个盒子,里面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打个比方说,你一直以为自己是50%股权的合伙人,现在《新解释》突然告诉你,其实你只是有50%期权的打工仔,而且随时可能下岗。可想而知,男人会更愿意结婚,因为结婚/离婚对他而言并无损失;而对于原本处于弱势的女性而言,她们对婚姻会更加保持观望态度,会更愿意不婚和不生育,因为婚姻并不意味着任何保障。 "r3s'\  
而且这是在打着男女平等的旗号下进行的。男女生理特征和择偶策略有着根本区别,我们不能忽视这一点。字面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其实意味着更大的不公平。有个根本的问题是:人类社会到底应该是男女平等,还是应该男强女弱各自做好各自的角色?我是倾向于后者的。女性生殖价值随生育、年龄增长、婚史而下降,而男人却基本不受影响,这意味着在婚姻中,婚姻法应该向女方倾斜。现在貌似男女平等的司法解释,实际对女方不利。有个老比方,一起酿酒,男的出水,女的出米;酿好了,酒应该一人分一半吧?现在《新解释》告诉女人:男人应该拿回自己的水,女人应该拿回自己的米,这样才是平等和公平的。这不是瞎扯吗? jmVy4* P_  
少数人会硬拗说:那女人你也可以出水,让男人出米啊?不是男女平等吗?女人也可以去工作啊?也可以自己赚钱买房子啊!但我想请这类人想一想:女人还得生孩子奶孩子对不对?生的孩子也有男人的一半对不对?怀孕生育和哺乳期不能干重活累活不能出差对不对?你要是老板,你愿意雇个随叫随到的男人还是随时可能怀孕歇菜的女人?你愿意给谁开更高的工资?在男女生理所限无法实现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强求男女义务平等,其实就是彻底不平等。所以我要引用一句弗洛姆的话:男女平等的历程上取得的一些正面性成果,不应该成为我们认识事物本质的迷障。 eC:Q)%$%l  
但反过来说,世事有所损益,男女之间的博弈需要动态平衡,男人看似得到的,必然将在其他地方失去。部分男人得到的,必然有另一部分男人失去,就好比说,企业开工资少福利少活路重,大家自然不会想好好干,光想着挖公司墙角。而那种积极为弱势群体考虑,充分保障对方的企业,才能赢得最大的尊重和利益。婚姻也一样。一部婚姻法,影响深远,但却一改再改。失范性增大,必然导致社会的相对不稳定。把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嫁到小家庭身上,必然导致婚姻的不稳定。 2G> ]W?>  
我能够理解,年长的父母为儿子买了婚房,却被儿媳闪婚夺走那种苦楚。但是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针,势必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对于女孩而言,同样是和有房男人结婚,原本的所有权变成居住权,必然导致女孩们更愿意和买不起房的男人白手打天下或者索性傍大款。这好比说二线品牌在质量不变的前提下突然提价,用不起的自然就用三线品牌去了,用得起的索性用一线品牌去了。中间的男人的老婆跑了,他们怎么办?要么靠双方约定承诺(增加公证工作量),要么只能找更差的女人。从长远来看,根本问题是房价问题,房价不解决,改婚姻法有弊无利。 xJ5!` #=  
总而言之,我不看好这次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真的,很遗憾。这次的新解释抽空了婚姻的内容物,减低了离婚的成本,使得两性地位发生了马太效应,强的更强,弱的愈弱。同时也使得同性竞争发生了马太效应,强的更强,弱的愈弱。对大多数女性权益的维护力度降低,因此女性会更倾向于寻找新的保障,这不利于婚姻稳定。同时,这是相当于鼓励雌性参与雄性竞争,最后导致男性化的女人充斥整个社会,人口素质下降,人口减少(计生委该偷笑了)。从社会角度来说,这会导致整个社会向连续性一夫多妻制倾斜,变相刺激女性抓现钱。使得两性始终处于竞争和相互提防的对立面,不利于家庭和谐。 &!fcLJd  
你是那样真真实实在我眼前/用着你的青春笑靥环绕着我/不用对你说/我已沉醉在/你的光芒/你的柔情/你的微笑
离线紫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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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1-08-22
呵呵,我一个中学同学生了两个儿子,最近她在QQ中的签名是你们不要再嘲笑我有两个建设银行了
离线紫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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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1-08-22
我倒觉得新婚姻法没什么不好!还粉粹了那些靠结婚来发财的拜金女的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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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1-08-22
听说最近房产局改房产证的和公证处的生意都不错。
离线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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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1-08-23
婚姻稳固与否和别的都无关,还是看两个人是否适合在一起,如果适合,所有的问题都不是问题,如果不适合,任何一点小问题都会被无限扩大。 9Tr ceL;  
/*;a6S8q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我觉得没有什么不好。只能说,这会让那些婚姻原本动荡的人加快离婚的脚步。
那儿有一座小小蜗居,等待着我们,踏着夕阳归去!
离线so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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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1-08-23
俺打酱油路过。。。
想你想到骨髓里,爱你爱到天堂里!!
离线紫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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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1-08-23
引用第4楼季节于2011-08-23 14:36发表的 : Y{4nBu  
婚姻稳固与否和别的都无关,还是看两个人是否适合在一起,如果适合,所有的问题都不是问题,如果不适合,任何一点小问题都会被无限扩大。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我觉得没有什么不好。只能说,这会让那些婚姻原本动荡的人加快离婚的脚步。[表情] [表情] [表情] E%Ysyk  
KlwB oC/{K  
我完全赞同小季的观点!适合在一起才是最重要的。
离线花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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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1-08-26
转:实际上,这误解了婚姻法新解释,婚姻法这次最大的进步是对个人财产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使得婚姻契约更加明确,根本没有偏向男方或者女方的意思。 @[ '?AsO  
CT=5V@_u\  
im mf\  
  所谓“女人很受伤”的说法,只是根源于这么一种逻辑,我是女人,生来弱势,如果我碰巧还是一个美女,那我就应该理直气壮的平分男人的财产(房子),哪怕这房子是男人的父母提供了资金支持的。你说,这世界上哪有这么好的事情,这不等同于抢劫?又或者说,比做小姐不知道效益要强多少倍。 8tT/w5  
4)snt3k  
catJC3  
   我知道,中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丈母娘思维,这些丈母娘把女儿当商品,待价而沽,耳濡目染之下,很多女人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如此看来,要说婚姻法新解释伤害了谁,不如说是伤害了丈母娘。 wFL7JwK:G  
]#FQde4]5  
多少次散场忘记了忧伤

离线花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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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1-08-26
转: uX&Tn1Kg  
傅蔚冈:婚姻法新解释伤害的是丈母娘 *nY$YwHB  
6?l|MU"Q.  
P#2#i]-  
7}Jn`^!  
QLH6Nmk  
+Jq~39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指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规定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既然房产证中只登记一方的名字,那么这不动产自然会被视为是父母双方对其子女的赠与,而不应该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只不过,这个赠与来得过于特殊:它是来自父母,而非其他人。但即便如此,这也不应该成为受攻击的理由。 #4^D'r>pJ  
v *@R U  
kE{-h'xADD  
“受伤”这种念头的形成和中国传统家庭观念中的“重男轻女”有关。“重男轻女”可以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女性在夫家中的地位不如男性,具体在夫妻双方中,则是“夫为妻纲”;二是在娘家中已经出嫁的女儿,地位不如其兄弟,娘家无论有再多的财产,女儿一旦出嫁,那么就不再享有和其兄弟一样继承其父母财产的资格。 )!l1   
]~'pYOB  
+tv"j;z  
不过在当下社会,经济收入的多寡再也不是以体力大小来衡量,男女之间的收入虽不是已完全一致,但也没有明显的鸿沟。而且,在职场中“男女同工同酬”已经成为法定原则,不许企业违反。在家庭领域,至少从法律层面而言,“男女平等”已经成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项最为基本的法律原则:《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SiT5QJe  
].x`Fq3  
8ao>]5Rs3  
4~0 @(3  
]7%+SH,RdD  
不过从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男女平等”并未真正成为现实。尽管在职场领域中,女性遭受歧视的现象已经大幅度减少,但是在家庭领域中,男女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举个简单的例子,尽管《继承法》中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但是在一般的继承中,如果家中有女又有子,那么女儿往往很少会回娘家继承其父母的遗产,而父母在其遗嘱中也鲜有把女儿列为其遗产继承者的。 $4>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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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舆论中才出现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所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理解为“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份”,因为大家压根就不会想到父母会为已经嫁为他人妻的女儿买房子。但是事实上,这种情况已经大幅度出现。 R lmeZy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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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计划生育的原因,1980年以后的城市家庭大都是独生子女,父母不仅仅给儿子买房子,同样也会给女儿买房子。该司法解释对此进行的规定,只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厘清父母所赠与不动产的属性,并非偏向任何一方,更与偏向男性无关。 lT F#efcW  
XCE<].w  
多少次散场忘记了忧伤

离线花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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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1-08-26
这些时间老听人在说新法让女人吃亏等等等,这个社会从来就是男权社会,女人老想靠结婚嫁个有钱人来改变状况也就别怪男方提防着自己了。
多少次散场忘记了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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